创业板新规交易规则(揭晓创业板9大交易新规详情)

创业板新规交易规则(揭晓创业板9大交易新规详情)《2020年中国A股市场IPO白皮书》创业板注册制新股来了!

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公司就要上市交易了。这标志着,创业板交易新规将会正式启用,新规下所有创业板股票都将实行新的交易规则,具体有哪些变化?交易规则您都了解清楚了吗?下面来看看重点:

01

20%涨跌幅限制

自发行上市的首只创业板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起,所有创业板股票,包含原已上市的创业板核准制股票,都将按照新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具体涨跌幅变化情况如下:

1、创业板核准制股票涨跌幅限制由10%调整至20%。

2、创业板注册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3、新规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间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规实施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注: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02

申报需留意2%“价格笼子”

改革后创业板连续竞价期间引入“价格笼子”机制,防范股价出现短时大幅波动或过度炒作。

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按照以下顺序获取:

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若无)

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

↓(若无)

最近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

前收盘价

特别提醒:对于超出价格笼子的申报,不参与即时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03

单笔申报数量

申报数量上保持100股及其整数倍的规定,但是申报上限发生了很大变化:

1、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

2、市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04

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各临时停牌10分钟。

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或撤销,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在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后,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05

盘后定价交易

此次创业板股票新增盘后定价交易,即深交所在收盘后以当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盘后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15:05-15:30

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申报价格要求:买入限价小于收盘价、卖出限价大于收盘价、买卖限价超出当日涨跌幅限价均为无效申报。

单笔申报数量:100股或其整数倍,最大不得超过100万股。

06

股票特殊标识

证券简称首位字母标识及含义:

N上市首日

C上市次日至第五日

U发行人尚未盈利

W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V发行人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

07

附注册生效公司名单截至8月23日

证监会对注册制的表态

一、注册制的准备工作

  (一)制度规则基本出齐。4月27日,我们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12日上述制度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实施。证监会及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合计发布了近40件配套规则。  (二)审核注册稳步推进。截至8月19日,深交所受理365家企业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证监会已同意注册23家,18家首批首发企业完成申购。(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平稳过渡。改革后,创业板新开户投资者实行“10万元资产 2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适当性,已开户的存量投资者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参与交易。近年来参与过创业板交易的存量投资者大部分已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技术系统改造平稳落地。全市场仿真测试和全网测试顺利实施,具有经纪资格的106家证券公司,具有交易参与人资格的111家基金公司参与测试,结果符合预期。

二、注册制的主要特色  (一)审核注册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二)机制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实行“阳光审核”,进一步取信市场。  (三)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实施注册制。截至6月29日,有96家再融资、3家并购重组申请平移至深交所审核。

三、投资者做好哪些准备(一)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日涨跌幅限制为20%。(二)存量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至20%,相关基金也实行20%涨跌幅限制。(三)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推出市场化约定申报,允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参与转融通出借。(四)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增加价格笼子机制。

四、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一)简化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大幅压缩退市时间。(二)优化退市标准。引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及营业收入组合指标、市值、规范运作等退市指标,取消单一连续亏损等退市指标。(三)严格标准执行,防止企业为避免退市而粉饰报表及操纵审计意见等。(四)对存量公司适用新的退市制度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原则上,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适用新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但在新规发布前,已经触及原退市标准而暂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报触及原标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继续适用原标准实施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五)目前,已对乐视网、金亚科技、千山药机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对天翔环境、暴风集团作出暂停上市决定。

五、中介机构的责任  (一)进一步细化履职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与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要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对专业问题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二)进一步健全责任约束机制。定期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差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资本市场声誉与诚信约束机制,持续通报监管动态,及时公示监管案例,警示违规行为,并将发行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推动发行人、中介机构认真履职尽责。(三)进一步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发行人、中介机构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监管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六、如何保障股民权益  (一)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特别代表人的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  (二)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创业板案件集中管辖、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妥善处理创业板改革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等司法政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8月19日,广东省高院也出台了创业板改革专门司法保障文件。

(三)5月15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第一家全国性的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

深交所为注册制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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