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比例失衡(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和措施)

作者:徐超轶
随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布的临近,人口问题再一次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除了对于老龄化程度加深与人口出生率下降的担忧,出生性别比失衡状况持续存在,乃至加剧,也成为突出的问题。事实上,在人口普查数据公布前的关键时间点上,官方首先出面要求加强治理的,正是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
这已经不是官方第一次提出出生性别比的问题并要求加强治理。多年来宣传领域一直存在着“男女平等”的口号;在非医学需要的情况下,用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也一直被严禁。然而在现在这个时间点上再次提出这个问题,似乎在暗示之前的举措成效可疑。
这不妨视为对即将公布的数据的一种提前心理建设。然而,本次要求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并非通过专门针对性文件的形式,而是附带于旨在治理拐卖妇女儿童、打击人口贩运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中作为具体措施存在。尽管在人口贩运问题中注意到性别问题,可以说是触及到了性别失衡问题的实质领域,但这一文件将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作为打击人口贩运的一项具体措施,则落入了逻辑上的误区。
性别比例失衡(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和措施)


▲ 本次要求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并非通过专门针对性文件的形式,而是附带于旨在治理拐卖妇女儿童、打击人口贩运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中作为具体措施存在。 ?? 中国政府网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实质是性别不平等
实际上,出生性别比失衡并非人口贩运活动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存在的原因。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失衡显现出典型的男多女少特征,但根据公益性反拐网站“宝贝回家”中“宝贝寻家”的数据库统计,在9岁以上这一已经对原生家庭形成记忆的年龄段,女童被贩卖的数量反而高于男童。在这一年龄段,常见的往往不是被拐骗,而是父母主动出卖自己的女儿。
由此可见,无论是出生前的性别选择所导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还是出生之后选择将女婴出卖或送养、遗弃,其共同指向的都是“女婴更不受欢迎”这一命题。换言之,并非出生性别比失衡这一现象导致了人口贩运的猖獗,而是出生性别比的失衡与人口贩运中女童的地位,都共同指向了性别实质上的不平等这一深层次的问题。可以说,出生性别比失衡和女童在遗弃、贩运中的角色,是同一个问题的两种具体表现形式,而非前因后果的关系。
性别平等原则已经确立多年,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治理也一直在持续。具体来说,性别平等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被公众接受,而出生性别比失衡作为一个早已存在的人口结构性问题,一直有各种或强制或宣导的手段持续加以治理。
例如,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这一规定早已被确立,几乎所有医院的B超室内都有张贴。而在独生子女或者农村地区的“一孩半”成为主流的现实状况下,越来越多的家庭对于婴儿的性别的期待,已经逐渐剥离了宗族男系延续的意味,“男女都一样”确实从宣传口号转化为一部分人群的现实观念。
然而,在各种观念急剧转变、强制性约束措施也并未减少的当下,出生性别比失衡仍然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并且出生性别比的数字并未有显著的恢复平衡的趋势,无论先前人口普查数据中男性人数超出女性数千万,还是部分地区已然出现男青年寻找配偶困难的现象,都显示出现实状况与政策目标的背离。
数十年来各种促进性别平等的规定、措施,以及强制性禁止出生前性别选择的法律规定,似乎陷入了一种“失灵”的境地。考虑到这个国家在人口问题上一向具有强大执行力、并且通过计划生育确实有效地减少了家庭生育子女的数量。数量减少上的成功,和在保持性别比上的失败,确实可以说是一种鲜明的对比。

▲ 我国在人口问题上一向具有强大执行力,并且通过计划生育确实有效地减少了家庭生育子女数量。 ?? chineseposters.net
▌传统的出生性别失衡治理手段
但是,存在出生性别比失衡,且这一现象在多年多方治理下仍未有效改善这一现实,又完全在通常的理解范围之内。之所以有出生性别比的失衡,即出生人口上“男多女少”的局面,无非是因为社会公众普遍存在对男婴的偏好,这一偏好深植于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之内,难以在短时间内扭转。稍有社会经验的人,只要了解生育者的心理,便不难发现在新生婴儿性别的问题上,男性是显然更受欢迎的。而这种体现在后代性别偏好上的男女不平等,又显然是社会整体性别不平等的一个切面。
因此基于这种从观念到现实全方面性别不平等的现状,出于对男性后代重要性的强调,在出生之前进行性别选择,是很多生育者的决策。即使存在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的规定,只要这样的性别鉴定在技术上可行,则基于性别选择的目的,进行违法的性别鉴定,便不是什么难以想象的情形。更何况,有条件进行性别鉴定的往往是具有一定私密性的医疗场所,即使进行了性别鉴定的行为,也很难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所得知。
这就使得尽管有相关规定,但胎儿性别鉴定仍然或隐秘或半公开地广泛存在。而近年来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旅行的便利,则使得规避性别鉴定的手段更显多样化,毕竟禁止性别鉴定,本身具有中国语境下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的特殊性。在其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类似的性别鉴定往往是合法的,这种涉及到不同法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就使得禁止性别鉴定的成效更进一步弱化。
而除了技术上的禁止措施以外,男女平等的推进更多地是利用舆论宣传上的手段。基本上,诸如“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之类的标语已经贴遍了城市乡村的大街小巷,甚至于在宣传男女平等的形式上也是花样翻新。多年以前的春晚小品《超生游击队》几乎给两代人都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通过小品这种艺术形式承载的宣传功能,应该说比单纯的语言文字更为生动形象。
可以说,从宣传的角度而言,这种寓政策宣导与通俗文艺的方式是极为成功的。但另一方面,尽管多年以来持续进行了如此大规模、多样化的宣传,性别不平等的现象以及仍然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观念,似乎并没有因为宣传就有所好转。究其原因,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这种仅仅停留在口号教化层面的宣传失于表面。如果体现着性别不平等的实际现象没有改变,试图通过道德说教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是一种注定要失败的尝试。

▲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之类的标语已经贴遍了城市乡村的大街小巷,甚至于在宣传男女平等的形式上也是花样翻新。 ?? 豆瓣
▌从现实存在去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
为什么如此广泛的理念宣传和技术上的严格禁止,都不能改变人们对性别的偏好,不能防止人们采取行动以选择后代的性别?
原因简而言之,无非是现实中仍然广泛存在的性别不平等。而这种性别不平等绝非仅仅停留在观念认识上,它植根于性别不平等的现实,被各种具体的制度加以体现、证立与强化。所以,性别平等的口号说起来容易,真正反思现实做法中的性别不平等,在针对个体的具体措施中体现出性别平等的原则,却是相当复杂的。
要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实质上就是要治理在实然层面上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现象。由于这些性别不平等的现象不仅停留在思想观念层面,在治理上采取纯宣导的做法自然是无效的。即便采取强制性措施,如果本身不能在实际上触及、改变真实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状况,则这种投入大量资源的措施,其收效也是值得怀疑的。通过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尝试改善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却最终失败,就证明了不触及实质的强制措施,实际收效甚微。

▲ 性别不平等绝非仅停留在观念认识上,它植根于性别不平等的现实,且有各种具体的制度加以体现、证立与强化。 ?? 纽约时报
在对于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讨论中,已有相当一部分公众意识到性别选择的根源乃是在于实际存在的性别不平等,而这种实质上的性别不平等又往往以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体现出来。
一个可以说明实然层面利益分配存在性别不平等问题的例子,是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和宅基地权属分配。当家庭中的女性成员出嫁后,即丧失了原有家庭所属村集体的成员身份,因而也就无法继承在原家庭时拥有的承包经营的土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这在事实上产生了“只有家庭中的男性后代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的效果。
这一利益分配显然是基于非生理差异的因素,而是对不同性别的区别对待。当然这可以解释为对“男性才属于家庭成员,才有权继承家庭财产”这种传统习惯的承认和妥协,但这种现象的广泛存在,也恰恰证明,性别不平等绝非观念上的保守那么简单,男女性别的差异在制度性的区别对待下,直接影响利益的分配和集体成员身份的有无。而这种实际利益的差别,又反作用于已然固化的性别差异观念,这就使得“男女平等”的宣传仅仅停留在宣传口号的层面。
概念上,无人认为男女不应该平等,但实际的社会现实,却处处体现着性别差异的逻辑。除了前文提到的农村土地权利分配,招生就业时公然要求“只招男性”,或者更隐蔽但是更广泛的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出于节约企业成本、规避孕产假法定福利的目的,有意识但不公开地拒绝未生育女性的求职,又或是无意中在语言上“问候女性”等等,如此种种,无不体现着性别超出其生理特征的差别待遇。

而在这种差异中,女性普遍性地处于被约束、被评判、被歧视的地位。此时再通过诸如“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这种仅仅针对表面现象施加强制的手段,试图解决这种由制度性不平等产生的具体问题,恐怕无异于缘木求鱼。
实际上,如果认识到存在着性别不平等的现实,并且关注到诸如土地权、求职等涉及利益分配问题的不平等现象,那么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就有了对症下药的空间。例如,针对女性在土地权利分配中的失语和权益遭到的损害,完全可以按照继承的一般规则,承认子女之间平等的继承权。当家庭成员不论性别,都在土地权利继承问题上拥有平等的权利,则在继承这一问题上,不同性别才真正达到平等。这种平等又会对性别观念产生本质性的影响,毕竟在这种平等背后是利益和财产的平等。此时观念上的性别不平等虽然有其惯性的存在,但实际上已经被剥夺去生长的现实基础,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弱化、消失。
当然,在土地权利配置过程中会涉及到其他多方面的问题,实现这一具体问题上的性别平等,虽不至于是根本性的大工程,但也绝非改动规定上的几个词句那样简单。但这种针对具体性别不平等问题的解决,可以被视为促进性别平等的逐渐积累。如果性别平等是一个值得坚持的原则,那么以此检视具体的制度,并使其符合性别平等的内在要求,就是必要的,也只有通过具体制度的改造和累积,才能使得性别平等这样一个抽象的原则得到具体化,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得以逐渐实现。
因此,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其实植根于性别实质不平等的现实。治理这一问题,必须注意到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和结构性问题,而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宣传和禁止性别鉴定这些看似简单直接的手段上。这种无视问题根源的措施,只能浪费作为公共资源的国家强制力,而无助于问题的实质解决。
需要认识到的是,在实际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社会、文化、经济、制度上的男女不平等。正是这些实然的存在,导致了人们对性别的偏好和对新生儿性别的选择。只有当真正意识到,出生性别比失衡只是性别不平等大背景下的一个缩影,或者说是具体表现形式时,才能从具体制度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出发,改善性别不平等的现状,也才有可能通过制度作用的累加,达到改善出生性别比失衡现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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