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浅谈创业板上市要求)

创业板注册发行条件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新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浅谈创业板上市要求)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主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

1、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了与公司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相关部门,并运行良好。发行主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主体三年及最近一期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发行主体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主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主体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条发行主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核查发行主体设立登记及历次工商变更的证明文件,发行主体于成立时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主体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达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主体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主体工商档案、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主体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发行主体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主体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主体的记账凭证、银行凭证、会计记录,发行主体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核查发行主体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实施效果,并根据发行主体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主体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根据发行主体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主体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务报表,发行主体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主体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发行主体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主体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主体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发行主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主体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主体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主体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主体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发行主体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发行主体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主体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主体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发行主体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内,发行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主体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条件

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六条

2.1.1 发行主体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第七条 2.1.2发行主体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第八条

2.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主体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第九条 2.1.4发行主体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主体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发行主体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主体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主体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主体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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