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文件类型(ppp项目通俗解释)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由于PPP与传统的公用事业提供方式相比具有很多优越性,近二十年来,各国或国际组织都争相尝试将PPP的各种模式应用于本国或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从90年代初期开始,全球PPP项目迅猛增长,并于1997年达到顶峰。伴随1997年亚洲、俄罗斯和巴西经济危机的出现,全球PPP项目有所减少,之后在平稳中又开始逐渐回升。有资料表明,在未来15年内,全球发展中国家大约需要2万亿美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未来若干年内,全球很可能会出现PPP项目建设的新高潮。

中国正处于经济腾飞时期,对于各种基础设施的需求比其他国家更大更迫切。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不够雄厚,必须引入灵活多样的市场化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快PPP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推动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1. PPP定义及相关概念

1.1 PPP定义研究

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德国学者 Norbert Portz 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1]”。以下列举了几条有代表性的PPP定义,供参考。

(1)联合国培训研究院

PPP涵盖了不同社会系统倡导者之间的所有制度化合作方式,目的是解决当地或区域内的某些复杂问题。PPP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为满足公共产品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其二是为满足公共产品需要,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实施[2]。

(2)欧盟委员会

PPP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项目或服务[3]。

(3)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

PPP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关系,它建立在双方各自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资源分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最好地满足事先清晰界定的公共需求[4]。

(4)美国PPP国家委员会

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了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5]。

由此可见,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它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资金价值(Value For Money)。

在国外研究文献中提到PPP时,绝大多数是指广义的PPP,而从国内文献来看,多数理解为狭义的PPP。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广义还是狭义,PPP均是指一个大的概念范畴,而不是一种特定的项目融资模式。因此,不能将PPP与BOT、TOT等特定项目融资模式并列起来进行比较。

1.2与PPP相关的几个概念

国外有不少文献使用PPP/BOT、PPP/PFI等组合方式来表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关系的总称,为了更好的理解PPP,有必要了解与之相关的几个概念。

(1)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e,私人融资倡导)

PFI可以理解为PPP在英国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定阶段,其含义与狭义的PPP概念非常类似,只不过PFI更强调私人部门的资本投入,因而PFI也是一个概念范畴,它包括DBFO、BOOT、BOO等多种模式。由于英国的PFI主要以DBFO方式实现,因而也有的文献中PFI特指DBFO模式。

欧洲国家的PPP方案主要参考英国的PFI模型和法国的Concession模型。

(2)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

BOT概念最早由土耳其总理奥扎尔于1984年提出来的,随后几年英国和法国对BOT的兴趣激增,并成为两国解决债务危机的手段之一。再后来BOT风行全世界,各种BOT项目大量涌现。

在多数文献中,术语BOT代表一类特定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OT、BLOT、BOO等。也有的文献中BOT特指BOOT模式,因此BOT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3)TOT(Transfer- Operate-Transfer,转让-经营-转让)

国内经常出现的另一个术语TOT,在国外文献中其实并不多见。根据笔者的理解,TOT可以分为只转移经营权的TOT和伴随产权转移的TOT两种,前者实质是租赁关系,后者实质是购买关系。又由于设公共施转让给私人部门后一般需要先进行一定程度的更新、扩建才能经营,故TOT可分别用LUOT(Lease-Upgrade-Operate-Transfer)和PUOT(Purchase-Upgrade-Operate-Transfer)表示。

(4)Concession(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在法国具有很长的历史,其含义同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特许经营与狭义的PPP概念完全相同,是指一系列特许经营方式的总称;狭义的特许经营专指“场域特许经营”或“特许租赁经营”,法语用“affermage”表示。

特许经营权通过竞争招标授予,它可以应用于新设施的建设,也可以应用于已有设施的更新、升级和扩建等。特许经营权的合同期限一般长达20到30年,在此期间私人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公共设施,但整个过程中,包括已有设施和私人部门新建设的设施在内的全部资产归公共部门拥有,天则公用事业研究中心认为“这一点很重要,如果私人部门是资产的拥有者,那他就不能叫做特许经营者,因为他的经营没有时间的限制,也没有产权移交的问题”。公共部门需要做的是监督私人部门在特许期内使用和维护设施妥当,确保特许期结束后全部设施能较为完整地交还公共部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的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授予私人部门特许权经营公用事业,它与连锁超市、快餐店等的特许(加盟)经营有所不同,后者一般用法语“franchies”表示。

(5)PSP(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公私合作)

世界银行使用术语PSP来泛指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各种程度的合作关系,其含义与广义的PPP完全相同。

(6)Divestiture(剥离)

将公共资产或国有股权通过出售或者管理层收购(MBO)等形式转让给私人称为“剥离”,具体有完全剥离(Complete Divestiture)和部分剥离(Partial Divestiture)两种。

完全剥离与特许经营相类似,但由于所有权永久归私人保留,故两者的PPP性质有所不同。在特许经营方式中政府有两个主要任务,其一是确保资产使用良好并在特许期结束后能较为完善的交还,其二是通过合理的调节和管理,避免出现行业垄断价格,同时确保服务质量。而在完全剥离模式下,政府的任务只有后者,因为从理论上讲,私人部门会自觉维护其自身拥有的资产。葡萄牙和意大利的部分高速公路、英国的部分电信业表明,采用完全剥离方式比特许经营方式更为有效。

如果政府希望在资产管理方面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则可以选择部分剥离的方式,保留部分资产的产权。部分剥离方式在吸引私人资金、提高经营和管理效率的同时,还能保证公共资产的国有意义。在对国民经济意义重大的行业,为确保社会安全和经济稳定,政府通常不愿意将这些行业的公共资产完全剥离出去。

(7)其他常见术语

Privatization(私有化):有两种含义,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是指公共资产的私有化,与Divestiture的含义完全相同;在中东欧国家,是指将原中央集权政府控制下的各种公共部门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

Public Utility(公用事业):分为Public Goods(公共产品)和Public Service(公共服务),前者有时也用Public Facilities(公共设施)或Infrastructure(基础设施)或Public Assets(公共资产)来表示。

明确上述术语的含义对于正确理解PPP以及对PPP进行分类很有意义。在这些概念中,尤其要注意的是PFI、BOT和Concession,这三个术语有时代表某种特定的项目融资模式,有时表示某一类具有相同特性的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并且这三个概念相互交叉重叠,互相包含,在阅读国外文献或引用这些概念时,必须注意加以区分。

2. PPP分类探讨

2.1、国外常用PPP分类方式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1意识形态的不同;2处于PPP的不同发展阶段;3使用的术语不同;4对于同一个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这就给PPP的分类带来了很大麻烦。从笔者查阅的资料来看,各国或国际组织对PPP的分类有十几种之多,其中多数是按广义的PPP进行分类的。以下分别列举出几种有代表性的分类方法,供参考。

(1)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综合考虑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投资关系、商业风险和合同期限等角度,将广义PPP分为服务外包、管理外包、租赁、特许经营、BOT/BOO和剥离六种模式。如下表所示:

表1 世界银行的PPP分类[6]

PPP Option

(PPP类型)

Assets ownership

(产权)

O&M

(经营和维护)

investment

(投资)

Commercial risk

(商业风险)

Duration

(合同期限)

Service contract

(服务外包)

公共部门

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

公共部门

公共部门

1–2年

Management contract

(管理外包)

公共部门

私人部门

公共部门

公共部门

3–5 年

Lease

(租赁)

公共部门

私人部门

公共部门

共同分担

8–15 年

Concession

(特许经营)

公共部门

私人部门

私人部门

私人部门

25–30 年

BOT/BOO

私人部门和

公共部门

私人部门

私人部门

私人部门

20–30 年

Divestiture

(剥离)

私人部门或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

私人部门

私人部门

私人部门

永久

(2)联合国培训研究院

联合国培训研究院按照狭义PPP进行分类,认为世界银行PPP分类选项中的Concession、BOT和BOO三类模式称为PPP,而外包、租赁和剥离不属于PPP范畴,如图1所示。图中左侧阴影表示私人部门参与程度,右侧阴影表示公共部门参与程度,其他各术语中文意思与表1相同。

图1 联合国培训研究的PPP分类[2]

(3)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按照投资关系将PPP分为传统承包、一体化开发和经营、合伙开发三大类。传统承包类是指政府投资,私人部门只承担项目中的某一个模块,例如建设或者经营。一体化开发类是指公共项目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等一系列职能均由私人部门负责,有时也需要私人部门参与一定程度的投资。合伙开发类通常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投资,且合同期间资产归私人拥有。

表2 欧盟委员会的PPP分类[3]

PPP 类型

具体模式

备注

传统承包类

Service Contract、O&M、Leasing

租赁也属于私人承包类,这一点与上面两种分类有所不同

一体化开发和经营类

BOT、Turnkey

有时Turnkey也用DBO来表示,即全承包或“交钥匙”

合伙开发类

Concession、Divestiture

Concession包括DBFO Concession、BOOT Concession等,Divestiture包括BOO等

(4)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

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按照转移给私人部门的风险大小将广义PPP细分成了12种模式,参见表3。(表中箭头方向表示转移给私人部门的风险越来越大)

表3 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的PPP分类[4]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Contract

O&M

经营和维护

Design Build

DB

设计-建设

Design Build Major Maintenance

DBMM

设计-建设-主要维护

Design Build Operate (Super Turnkey)

DBO

设计-建设-经营(超级交钥匙)

Lease Develop Operate

LDO

租赁-开发-经营

Build Lease Operate Transfer

BLOT

建设-租赁-经营-转让

Build Transfer Operate

BTO

建设-转让-经营

Build Own Transfer

BOT

建设-拥有-转让

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

BOOT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Build Own Operate

BOO

建设-拥有-经营

Buy Build Operate

BBO

购买-建设-经营

2.2、适合中国的PPP分类方式探讨

参考世界银行和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等的分类方式,结合国内目前的应用现状,笔者认为PPP可以按如下三级结构的方式进行分类:

ppp文件类型(ppp项目通俗解释)

图2 PPP的三级结构分类法

从上图可知,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外包类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上述这种分类方式的优点在于既符合国际上主要的分类原则,又考虑了国内的术语使用习惯,同时避免使用一些意义模糊的概念,使每一个术语对应一种特定模式。各模式的含义参见表4。

各国在推行PPP时会结合自身特点加以创新,从而衍生出更多更灵活的新模式。因而,PPP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演变进化的概念范畴,而PPP的分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笔者结合中国实际和轨道交通建设的行业特点,探索研究了两种切合中国轨道交通项目的PPP模式,按政府对项目进行资金支持的不同阶段分为前补偿模式和后补偿模式。

3.1前补偿模式(SB-O-T)

前补偿模式即SB-O-T(Subsidize in Building-Operate-Transfer),又称建设期补偿模式,其具体做法是把一个地铁项目分为两个部分,包括车站、轨道和洞体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和建设,由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来完成;包括车辆、信号等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政府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在项目的成长期,政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 PPP项目公司,为PPP项目公司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的成熟期,为回收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的形式,政府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续签经营合同。

3.2后补偿模式(B-SO-T)

后补偿模式即B-SO-T(Build-Subsidize in Operation-Transfer),又称运营期补偿模式,具体做法是:按照目前国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制度,公共部门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出资组建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地铁新线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部门以预测客流量和实际票价为基础,预先核定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和收入,对产生的运营亏损给予相应补贴。在项目投入运营后,当实际发生客流量比预测客流量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一定比例,假定为2.41%(运营期内客流量的年均增长率)时,超过部分所形成的损益,由政府和项目公司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或享有,即相应增加或抵扣项目公司年度政府运营补给。预测客流量每三年作为一个调整期,当第三年的实际发生客流量比预测客流量增减的幅度超过2.41%,对以后年度的预测客流量进行调整。特许期结束后,企业同样要将项目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

此模式在国内现行政府补贴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基础设施多元化市场融资的实际,克服了保固定回报率政策的难点,进行了大量创新,具有一定优点和适用性。其实质是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补偿和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项目的良性运转,达到项目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统一。此模式也适用于政府引进其他境内外运营商参与地铁运营管理,为打破垄断、建立适度竞争的运营格局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型。此模式对于垄断经营条件下政府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补贴机制也具有现实意义。

两年来,北京地铁对这两种PPP模式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一是政府部门需要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及支持条件,例如票价政策、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规则等;二是企业参与PPP项目需要明确的客流预测、财务模型和服务标准等;三是合作双方如何建立风险分配机制、明确责任义务关系和监管规则等。只有在上述三方面制定一整套合理的解决方案,才能使公私合伙制在轨道交通项目中具体可操作,实现项目的公益性和盈利性的对立统一。

4、结束语

利用PPP推动公用事业市场化,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之不同机构在引入PPP概念时参考了不同国家的经验,因而业界人士对PPP的理解不尽相同,各种相关术语的使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使用含义明确、规范的术语是制定PPP合同的一部分,为使PPP合同标准化,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引发争议,有关部门应该成立专门机构,尽快将这些概念的含义明确化、术语用词规范化,以利于PPP在中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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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

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

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

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BT

1、什么是BT

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ZF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ZF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ZF赎回。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ZF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BT模式是从BOT模式转化发展起来的新型投资模式。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所有权是ZF或ZF下属的公司;ZF将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投资方;投资方是依法注册的国有建筑企业或私人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ZF(或项目筹备办)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委托下属公司或咨询中介公司对项目进行BT招标;与中标人(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中标人(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行使业主职能,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建成竣工后,按照BT合同(或协议),投资方将完工的项目移交给ZF(ZF下属的公司)。ZF(或ZF下属的公司)按约定总价(或完工后评估总价)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ZF及管理部门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指导职能,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成、移交。

2、BT投资模式的缺陷

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ZF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

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由于BT方式中ZF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BT项目中,ZF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ZF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3、如何解决BT投资模式缺陷

面对这些缺陷,各地ZF的掌控能力是比较差的,ZFBT投资建设项目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的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部分项目管理在ZF有关部门内封闭运作,有时甚至出现违反建设程序的操作。在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项目功能与方案审核不力、政企不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缺乏竞争,甚至出现“寻租”腐败等问题。实际上,人们很容易发现,一些地方ZF的BT项目,明显没有按照已有的招投标和ZF特许经营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

4、完善BT投资已是当务之急

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ZF对BT项目的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另外,ZF运作BT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目前,国内外著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很强的BT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在融资和资本运作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著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ZF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5、BT项目融资案例。下面以我国第一条采用BT模式正处于建设中的山西阳侯高速公路为案例详细介绍BT投资模式。

A、项目简况

近年来山西省ZF加大公路建设资力度,目前已经贷款1600多亿元投资高速公路,今后几年还将继续增加投资1600多亿元,进一步投入高速公路建设,彻底改变山西省公路交通落后的现状。

山西阳侯高速公路是山西晋侯高速公路的主要部分,全长130.578公里,项目总投资54亿元人民币,其中建安投资43.4亿元。在开发中西部的大好形势下,山西省交通厅转变投资理念,改变长期由ZF负债,向银行贷款修建高速公路的单一模式,批准山西中昌集团有限公司采用BT模式,投融资、建设、移交山西阳侯高速公路。通过竞争性投标,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标,以15.55亿元人民币获得阳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关门至侯马段的BT投融资、建设主体,建设工期2年。

B、融资、回购与提供保函

山西阳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BT中标人提供回购承诺函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以上级别的银行出具的包括建设期和回购期在内的为期6年的全额回购履约保函。

C、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BT融资模式,具有许多优势,主要有:

(一)BT模式风险小。对于公共项目来说,采用BT方式运作,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能够保证项目投入资金的安全,只要项目未来收益有保证,融资贷款协议签署后,在建设期项目基本上没有资金风险。

(二)BT模式收益高。BT模式的收益高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BT投资主体通过BT投资为剩余资本找到了投资途径,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其次,金融机构通过为BT项目融资贷款,分享了项目收益,能够获得稳定的融资贷款利息;最后,BT项目顺利建成移交给当地ZF(或ZF下属公司),可为当地ZF和人民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BT模式能够发挥大型建筑企业在融资和施工管理方面的优势。采用BT模式建设大型项目,工程量集中、投资大,能够充分发挥大型建筑企业资信好、信誉高、易融资及善于组织大型工程施工的优势。大型建筑企业通过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可以增加在BT融资和施工方面的业绩,为其提高企业资质和今后打入国际融资建筑市场积累经验。

(四)BT模式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基本建设项目特点之一是资金占用大,建设期和资金回收过程长,银行贷款回收慢,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和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不高。而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未来具有固定收益的项目,可以发挥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和项目融资的主动性,缩短项目的建设期,保证项目尽快建成、移交,能够尽快见到效益,解决项目所在地就业问题,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公共项目刚刚兴起,这种新兴起的融资、建设、移交模式还处于摸石过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之中,也许在运作中会逐渐发现风险和不足之处,但是从目前运作情况看,已经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普遍运作良好,解决了项目建设资金紧缺问题,推动了项目所在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TBT

TBT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ZF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ZF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ZF。实质上,是ZF将一个已建项目和一个待建项目打包处理,获得一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入(来自待建项目),最终收回待建项目的所有权益。这可用图1直观地说明:

TBT模式两大特点其一,从ZF的角度讲,TOT盘活了固定资产,以存量换增量,可将未来的收入现在一次性提取。ZF可将TOT融得的部分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以少量国有资本来带动大量民间资本。众所周知,BOT项目融资的一大缺点就是ZF在一定时期对项目没有控制权,而ZF入股项目公司可以避免这一点。

其二,从投资者角度来讲,BOT项目融资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ZF的行为。而从国内外民营BOT项目成败的经验看,ZF一定比例的投资是吸引民间资金的前提。在BOT的各个阶段ZF会协调各方关系,推动BOT项目的顺利进行,这无疑减少了投资人的风险,使投资者对项目更有信心,对促成BOT项目融资极为有利。TOT使项目公司从BOT特许期一开始就有收入,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入使BOT项目公司的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现有融资环境支持TOT

中国目前经济收益良好稳定的铁路支线、专用线为数不少,而且还有少量城市间高速铁路,这些现金流量可观而且已经基本明朗化的项目对投资者来说极具吸引力。通过前面分析TBT融资模式的突破口在于TOT中项目的转出,既然中国有这么多对投资者有很大吸引力的铁路项目,那么,项目转出就有了可能,从而将TBT融资模式实践于客运专线建设就有了可能。

中国民间资本总额十分庞大,2005年12月末,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一直以来,由于缺少丰富的投资渠道和金融产品,加上近年来股票市场的低迷,大量的民间资金滞留银行,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仍有数千亿美元的游离资本在寻找投资对象。这些都表明中国客运专线建设项目实施TBT项目融资模式有充分的资金保障。

TBT融资模式中,ZF通过TOT一次性融得资金后,会在BOT项目中入股,甚至主导项目的实施。这样,其他投资人就不用担心财务上和ZF履行合同上的问题,而且有了ZF的强力参与,又有了资金的保证,就大大增加了项目实施的成功率。

从国家的政治环境上讲,中国已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投资环境逐步改观,ZF诚信也在逐步提升,相关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

通过上面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中实施TBT融资模式是可行的。

正视两大敏感问题

虽然以BOT为主的TBT项目融资模式,兼备了两种融资方式的优点,可广泛在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风险大的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中应用,但在实施中还有两个关键问题必须解决。

第一,TOT转出项目的经营权如何定价?

TOT中项目的转出是TBT融资模式得以实施的突破口,而转出项目的经营权的合理定价则是转出协议达成的关键。如果转让价格过低,会使转让方遭受财产损失;如果转让价格过高,则会降低受让方的预期投资收益,导致转让协议难以达成,或者项目产品价格过高。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为了达成协议,则需要在其他方面做出较多的让步和承诺,而过多的让步和承诺对于转让方而言同样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相对于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拟转让项目经营权的真实价值。它通过估算TOT项目融资标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TOT项目融资标的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基本原理是期望价值理论,是基于标的的预期收益角度对其价格所作的评估。

但由于中国国内铁路投资环境,尤其是投资软环境如法律环境、行政环境方面的问题,加大了受让方在经营期间的预期风险,受让方一般比较难以接受收益现值法评估出来的经营权价格,或者会对出让方和ZF提出比较苛刻的条件,导致TOT协议难以达成。所以,给TOT转出项目的经营权定价时,要在收益现值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行修正,使价格趋于合理、可行。目前,国际上比较认同的方法是美国西北大学教授阿尔费雷德˙巴拉特创立的巴拉特评估法。

第二,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TOT项目要与待建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相匹配。

TBT项目融资模式是以BOT项目为中心进行的,是以建设BOT项目为最终目的,所以,选择与BOT项目相匹配的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项目也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项目的规模、净现金流,即其经营权在特许期的估价要与待建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相匹配,有专家认为还要尽可能选择运营成本较低,不需要作较大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已建项目为好。

其次,为了促成某待建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的BOT融资建设计划,业主或者是宗主国可选择的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项目不应该局限于铁路项目,也可以是其他项目,如:火电厂,某高速公路段,等等;只要是与待建项目相匹配,或者说更符合潜在投资人的期望要求就行。

另外,拟转让经营权的项目可不止一个,可以是几个项目的一部分打包,不过,这就会给接手经营的BOT项目公司的管理带来不便,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

原标题:全面解析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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