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休假是带薪还是不带薪(国庆7天假都是带薪的吗)

国庆休假是带薪还是不带薪(国庆7天假都是带薪的吗)

略论中国法律法规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引语
前不久(2021年3月11日星期四)才结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国华建议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管。他表示,当前中国“996”问题处于“企业失控、监管失序、工会失灵”的状态。鲜少见到“996”企业得到处罚,劳动监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者维权困难;一些企业甚至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执行996、大小周工时,剥夺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工会面对企业的不敢谈、不愿谈,集体合同内容形同虚设,导致本应发挥作用的环节失灵;作为高科技企业没有通过技术创新创造价值,而是通过压榨员工降低成本谋求利益,不仅剥夺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也剥夺了整个社会的时间,对整体社会利益都将造成损失;在“996”被谴责后,资本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扭曲正常价值观。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制度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和关注,建议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管。[①]
李建国委员的这番建议一经新闻媒体报道,马上冲上了当天热搜的榜首。随即,《半月谈》评论员杨建楠发表题为《仅有呼吁是不够的!治好“996”这场“过劳病”,监管必须动真格》的文章,对“996”进行了辛辣的评论。接着,新华社跟帖转发。杨建楠认为:更明白“996”是违法的”,但全社会对于“996”的抵制却一直停留在呼吁阶段。对“996”的声讨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呼吁过后依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究其原因,是监管的失灵。要让“996”不再猖獗,监管必须动真格!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应出台具体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让《劳动法》在“996”这类畸形加班文化面前显现出足够的震慑力和约束力,而不是仅仅在纸面上空转。[②]
无独有偶,全国人大代表、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在2021年3月10日星期三上午的全国人大北京市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时也表示:“在联想,我们一直强调的是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旗帜鲜明地反对996”。杨元庆代表说,员工辛勤工作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满足我们每一个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样一个最终目标。[③]杨元庆代表的发言,道出了广大守法经营企业管理者的心声,更体现了一个“以产业报国为己任,致力于成为一家值得信赖并受人尊重”的,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以上的内容,都是在围着“996”在转。接下来,我们很有必要就什么是“996”进行一个深入的探讨。
二、“996”的定义
根据GitHub项目“996ICU”[④]上简体中文版显示,“996”工作制,即每天早 9 点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 9 点,每周工作 6 天。“996”工作制的周工作时间为最低 12×6=72 小时。什么是 996.ICU?工作 996,生病 ICU[⑤]。它包括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休息时间、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在劳动法学中,它们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范畴。
三、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相关的法律概念
(一)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定义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生产劳动或工作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法律规定每日工作时数、每周工作天数。工作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时间。国家通过工作时间立法,保证劳动者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2.工作时间构成
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不仅包括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或工作的准备时间、工间休息时间、从事有害工作的间歇时间、下班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时间。劳动者在某种情况下虽未从事生产劳动或工作,但也算作工作(劳动)时间,应当支付其一定的劳动报酬[⑥]。
作为补充,可以参考《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⑦]》第五条,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
(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3.算作工作(劳动)时间
劳动法律法规还规定,有一种特殊的工作时间——算作工作(劳动)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⑧]等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算作工作(劳动)时间的情况包括以下列举的情形:
(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⑨];
(3)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4)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5)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6)《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7)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另外,由现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法学院教授、主要讲授《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等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的叶静漪主编的《劳动合同法十二讲》中,这样给工作时间定义,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者一周之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一昼夜之内的工作时间称为工作日,一周之内用于工作的时间称为工作周。该书同时指出,严格执行法定工作时间的标准,不仅可以使劳动者体力和脑力得到充分的休息,而且可以使劳动者在业余时间能不断的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与)劳动技能,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⑩]
4.延长工作时间
4.1延长工作时间定义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了法定标准,有加班和加点两种方式。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内进行工作; 加点是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工作满八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两者区别在于:加班时间是特定的,仅限于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加班; 而加点时间是任意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任何工作日加点; 休息日加班,一般予以补休,法定节日加班的,不予补休,加点则不予补休; 加班的工资报酬高于加点的工资报酬。[11]
4.2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要受到以下法定的人员,条件、程序、长度、不受限制情况的制约。
(1)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加点人员范围的限制。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
(2)对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条件和程序、长度、不受限制情况等。
(a)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的 “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是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13]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14]。
(b)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c)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四)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4.3延长工作时间相关的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基础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九条,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2)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基础计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5]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另外,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6]的通知中补充规定的第一条,《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3)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17]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a)根据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b)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26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施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第四、五、六、十三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c)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定额的不合理、不标准,最低工资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是引发“996”和“自愿加班”的两大罪魁祸首,在这里不展开讨论。
(二)休息时间
1.1休息时间的定义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它包括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以消除疲劳、进行业务学习、参加社会活动和料理家务等所占用的时间。休息时间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和职工的工作时间紧密相联的。没有工作时间,就不可能有休息时间;没有休息时间,就不能使职工的工作时间更好的加以利用。
1.2休息时间的种类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和变化,并且因产业、行业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中国现行休息时间的种类和内容如下: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生产和工作的过程中的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又称间歇时间。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因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一般休息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许半小时。间歇时间一般于工作四小时后开始,不算作工作时间。有的岗位由于生产不能间断,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应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膳时间。有些单位实行工间操制度,即上午和下午各4小时的工作时间中间,规定20分钟的休息时间,一般在工作2小时后开始,这种工间操时间与间歇时间不同,计入工作时间[18]。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期间内所享有的休息时间,其长度应以保证劳动者的体力和工作能力能够得到恢复为标准,一般为15-16个小时。实行轮班制的,其班次必须平均调换,一般可在休息日之后调换。在调换班次时,不得让工人连续工作两班。
(3)休息日
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即公休假日制度。是劳动者满一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例如为居民服务的电报、电话、电视等业务),或者由于供电、供水的原因,以及为了减少交通的拥挤及能源供应的紧张,劳动者不能在星期六、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在一周内的其他日子休息。
凡工作情况特殊,休息日必须轮流工作时,应给予相等时间的补休。定时或不定时工作日的职工,在公休假日值班时,应在一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19]
(三)工时制度
1.1工时制度的定义
工作时间制度的简称。就是把工作时间作为劳动立法的内容所形成的法律法规总称。即国家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的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为工作日长度、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加点、工作间歇及两段工作时间之间的休息和休假办法等。工时制度的确立,是劳动者实现劳动的一项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劳动保护和劳动休息权的必要条件[20]。
1.2工时制度的分类
目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有标准工时制度,以及对应的特殊工时制度。包括:(1)工作时间长度。一般情况下,中国职工通常每年工作250天[21],“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2]。(2)工作日种类。有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四种。(3)工作时间中断。规定工作日内间歇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4)加班加点制度。规定加班加点的条件、限制加班加点的措施、严禁某些职工加班加点。(5)夜班规定。规定夜班工作时间,禁止某些职工从事夜班工作。(6)适用范围。规定不同行业、不同职务或工种的职工以及未成年工、怀孕或哺乳女职工适用不同的工时制度[23]
(1)标准工时制度
即“特殊工时制度”的对称。由立法确定职工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的基本工时制度[24]。在中国,根据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5]。
有关标准工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a)《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b)《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c)《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d)《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e)《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2)特殊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的对称。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中国已经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缩短工时制、计件工时制、弹性工时制。[26]
(a)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合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27]
(b)不定时工作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的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28]。
有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兹列举如下所示:
①《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五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③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④《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34号):
二、加强分类指导,促使还未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尽快实施。
对缺乏认识,还未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要限期实施新工时制度。对受外部环境制约、生产任务无法均衡安排,或受生产特点决定、某段时期需要长时间工作的企业和职工,积极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安排职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补休,无法休息的要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报酬;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⑤《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0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c)缩短工时制
亦称“缩短工作制”。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时制度。[29]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日适用于:
(1)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有关缩短工时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②《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说明》:中国对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的工作时间有过特殊规定。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有一小时哺乳时间,等等。在实行本规定后,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③《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④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d)计件工时制
(1)计件工时制定义
也叫“计件工作制”。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制度。按照中国劳动法规定,对于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30]。
(2)有关计件工时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兹列举如下: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本条应理解为:
(一)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
(二)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e)弹性工时制
(1)弹性工时制的定义
企业实行有限度的由劳动者灵活选定上下班时间的工时制度。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联邦德国。起因是为吸引更多的家庭妇女参加劳动,以补充劳动力不足,其后在其他国家部分企业推行。一般规定上午10时至下午3时是一个核心时间。也有采用两个核心时间的做法。如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至3时。有的企业还采用灵活上下班制,允许工人累积工作时间,达到法定要求即可。
(2)有关弹性工时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兹列举有关弹性工时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①《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休假制度
1.休假制度的定义
休假制度就是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而实行的带薪休息假期制度。有的国家允许劳资双方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休假,但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休假制度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①《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六、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
2.休假制度的分类
中国的休假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公休假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含部分人群节假日:如五四青年节、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建军节、儿童节等)、年休假制度[3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利[32]。另有法律法规规定产假制度、婚丧假制度、女职工生理假等。
2.1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亦称“公休日”。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一定时间的制度。如每工作五天后休息二天,这二天就是公休假日。“周休”是一种常见的公休假日。各国一般是通过规定工作时间数,来间接规定公休假时间的长度的。中国目前实行每周二天的休假制度。公休假日制度源于基督教,周休日通称“礼拜日”、“安息日”。瑞士是1890年实行周休制度,为世界最早[33]。
①《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③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只有经过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才能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否则,用人单位只能实行“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2.2法定节假日
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用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的制度。各国对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各异。中国法律一般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34]。
①《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休假。
②《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全文: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3年休假
单位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的制度。现代各国已广泛地实行年休假制度,休假中工资一般照发。一般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假期的长度。对于特别繁重或者有害健康的工作,假期比一般工作时间长。假期内,劳动者一般不得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人社厅函〔2009〕149号)
2.4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是指职业妇女在分娩或者流产期间,依法享有法定的带薪假期的制度(女性:产假、奖励假、流产假等,男性:陪产假、看护假等)。计划生育假是所有生育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享有产假,法律一般规定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也应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一般规定仍然照发。
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以广东省广州市为例)可以给予奖励。
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④《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2017年8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7年12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自愿接受节育手术、参加优生健康检查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职工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职工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手术后7天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四)接受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的,休息3天。
  (五)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按照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十七条 职工的配偶怀孕不满4个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怀孕4个月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5婚丧假
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35]。相关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①《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劳动部(〔59〕中劳薪字第6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为了照顾中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 [36]。
②《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动总局和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③《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四、法律法规知识
我们要弄明白法律法规的清晰定义和法的适用,以及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更要深刻理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内容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程序。
1.法律法规的定义
法律法规就是法律与法规的统称。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惯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与不成文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历史上有两类性质的法,及剥削阶级的法和社会主义法。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等含义。狭义的法律专指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最狭义的法律专指普通法律,常与宪法并列使用,如中国的《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37]
1.1法律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本)》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的相关条文,中国的法律包括: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38]。
1.2法规
法规也称“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件的一种。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约束力。各种权力机关的权限不同,它们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各种法规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称为普通法律或简称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以宪法与法律为依据,不得与它们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仅对本地区有法律效力,并且不得与宪法、法律、全国性行政法规相抵触。
1.3行政法规
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39]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0]
1.5规章
通常称作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1]
1.6强制性国家标准
另外,由国家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也属于法律规章范围之内,如劳动安全(保护)、卫生等国家标准,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42]。
2.法的适用
2.1法的适用定义
法的适用又称“法律适用”。国家专门机关或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用于具体的人或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活动的结果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证权利义务的实现,适用法律制裁。
2.2法的适用实现情况
在法的实现过程中,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法律规范通过法的适用才能实现:(1)按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向具体主体分配某种资源或提供某种福利时,例如按法律规定向一定部门或社会组织调拨资金,对具体个人实现奖励或拨发补助金;(2)当某一种社会关系或事实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的产生或存在必须有专门机关监督和确认时,例如设立企业必须经过登记,一些文件的真实性需要经过公证等;(3)当必须解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执时;(4)当发生违法和犯罪从而需要国家执法机关干预时。在这四种状况中的任何一种出现时,依靠主体自治的方式已不能把法律的规定转化为现实,需要再次运用国家权力,通过法的适用,才能使法得以实现[43]。一部法律存在的根基是其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这就是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决定了法律效力发生作用的时间、空间、和对象[44]。
2.3法的适用举例
在解读一部法律时,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以《劳动法》为例,在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是法的适用地域和对象,即适用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用对象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此类推,每一个出台的法律法规,一般都会有类似的适用条款,只要劳动关系主体细心地研读,就会发现它在那里。
五、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内容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程序
(一)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依法”的定义
早在《劳动法》于1994年7年5日第八届第八次会议通过之后,1995年5月1日正式生效之前,劳动部在《关于印发“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的通知》中就关于《劳动法》第十七[45]、十八条[46]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第十七条规定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其中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即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47],也包括以后实行的法律、法规(详见本文二(三)3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把握章节)。现行主要指《民法通则》、《劳动法》、《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48]等。第十八条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处理及认定。本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同第十七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在1994年9年5日又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其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和限制
劳动合同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④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产生法律效力的限制:①期限限制。即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特别禁止规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②条件限制。即在无《劳动合同法》特别禁止规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
2.劳动合同欠缺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欠缺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原因有: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③很明显的有失公平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经国家机关确认。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欠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
①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⑤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⑦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⑧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⑩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含义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旨在保障有效组织劳动,维护劳动和经营秩序,在用人单位内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的总称。[49]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要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①内容合法性。《劳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里不单单说是内容的合法性,也包括建立的合法性。
②程序的民主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③公开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50]。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1]。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52]。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一般来说,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约束:①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约束;②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适当性约束。
本来,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组织劳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规章不合理、制度不得当,这样就会适得其反,譬如会发生用人单位恃强凌弱的问题,导致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下降,甚至引起更多的劳资纠纷。
之所以会出现用人单位“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执行996、大小周工时”这样的现象,与“2016年5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50号),宣布废止《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等文件”的政策不无关系。虽然《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来劳动监察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处罚力度就有一定的争议,一下子离开了劳动行政部门强制性的监管审核程序,个别用人单位就像脱了缰绳的野马,在违法用工的道路上狂奔不止。
六、“996”的确切含义
通过对“996”的定义、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相关名词的法律概念、法律法规知识的梳理解读,从而对 “996”就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更确切的说,“996”就是用人单位利用劳资关系拥有资源的不对等,自己站在强势和有利的一方,有意或无意地割裂、误读、曲解劳动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公然违反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权利,不经过(或骗取通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前提下,肆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不经过(或骗取通过)国家劳动管理部门法定审批程序,随意滥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图通过不支付加班工资而恶意欠薪情况下,制定并实行“一天工作10小时,从上午的9:00到晚上的21:00,除去上、下午中间各1小时共2小时的吃饭和间歇休息时间,一周工作6天满60小时”的企业非法工时制度。以此类推,886、776,和885、一天两班轮转、大小周等,都是它的变种。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中各主体准确的学法、用法,是法律产生作用的关键,更是一把劳动关系主体在日常活动过程中是否依法守法合法的“照妖镜”。
主要参考著作文献:
一、专著类
[1]王益英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劳动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国家法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政策法规司,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联合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M].北京:工人出版社,1994.
[3]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4]叶静漪主编.劳动合同法十二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6]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7]栗劲,李放主编.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
二、报纸类
[1]孙金诚.全国政协委员李国华:莫让“996工作制”成了职场明规则[N/OL].人民政协报.2021-03-08.20:53 http://www.rmzxb.com.cn/c/2021-03-08/2804924.shtml
[2]杨建楠.仅有呼吁是不够的!治好“996”这场“过劳病”,监管必须动真格[N/OL].半月谈.2021-03-10.14:54http://www.banyuetan.org/jrt/detail/20210310/1000200033134991615359272772619601_1.html
[3]环球时报评论.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旗帜鲜明地反对996[N/OL].环球时报.2021-03-10.15:2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3828834683478520&wfr=spider&for=pc
[①]孙金诚:《全国政协委员李国华:莫让“996工作制”成了职场明规则》,《人民政协报》,2021年03月08日 20:53。: http://www.rmzxb.com.cn/c/2021-03-08/2804924.shtml 访问日期:2021年03月29日。
[②] 杨建楠:《仅有呼吁是不够的!治好“996”这场“过劳病”,监管必须动真格》,《半月谈》,2021年03月10日,14:54。http://www.banyuetan.org/jrt/detail/20210310/1000200033134991615359272772619601_1.html访问日期:2021年03月29日。
[③] 环球时报评论:《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旗帜鲜明地反对996》,《环球时报》,2021年03月10日15:2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3828834683478520&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1年03月29日。
[④] 该项目的链接:https://github.com/996icu/996.ICU ,访问日期:2021年03月29日。建议使用Firefox或者Chrome浏览器浏览。
[⑤] 996.ICU:2019年3月20日,V2EX网友@nulun注册了域名为996.icu的网站,内容口号为“工作996,生病ICU”。 3月26日,一位名叫996icu的新注册用户在GitHub创建了名为996.ICU的仓库。其仓库的Readme文档指出,该项目名字的含义是“工作996,生病ICU”,并以“Developers' lives matter.”作为口号。:https://996.icu/#/zh_CN ,访问日期:2021年03月29日。
[⑥] 王益英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劳动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第87页。
[⑦]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发文日期:1995年03月7日,发文部门:铁道部,发布文号:铁劳[1995]23号。
[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九条,《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⑨]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更是明确规定,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⑩] 叶静漪主编:《劳动合同法十二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第84页。
[11]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文部门: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7]271号,发布日期:1997年09月10日。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12] 《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九条。
[13]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发布部门:劳动部,发布日期:1995年09月05日,施行日期:1995年09月05日,第四十一条说明。
[14]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部门: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5]309号,发布日期:1995年08月04日,施行日期:1995年08月04日,第三条第二款总第71项。
[15]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部门:劳动部,发布日期:1994年12月01日,施行日期:1995年05月01日。
[16]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发布部门:劳动部,发布日期:1995年05月12日,发布文号:劳部发[1995]226号,生效日期:1995年05月12日。
[17]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8〕3号,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3日,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3日,第二条。
[1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国家法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政策法规司、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联合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工人出版社,1994,第72、73页。
[19] 同上,第73、74页。
[20]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43页。
[21]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8〕3号,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3日,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3日,第一条第一款“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2]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74号,公布日期:1995年03月25日,施行日期:1995年05月01日,第三条。
[23] 王益英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劳动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第77页。
[24] 叶静漪主编,《劳动合同法十二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第84页。
[25]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43页。
[26]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43页。
[27]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43页。
[28]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43页。
[29]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43页。
[30]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4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31]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44页。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33]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44页。
[34]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243页。
[35]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休假。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3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05号建议的答复》:发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人社建字〔2018〕139号,发文日期:2018年09月17日。
[37] 夏征农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3页。综合“法”与“法律”词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扉页。“我国的立法体系”注1: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0]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4日,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7号,施行日期:2002年01月01日,第二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5日,施行日期:2015年03月15日,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0号,第四章第二节第八十、八十二条
[42]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发布部门:劳动部,发布日期:1994年09月05日,施行日期:1994年09月05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43] 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第72页。
[44] 叶静漪主编:《劳动合同法十二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第27页。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47] 包括并不限于如上文“3.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把握”所列举的劳动法律法规。
[48] 部分现已被《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替代。
[49] 叶静漪主编:《劳动合同法十二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第264页。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1〕14号,发布日期:2001年04月16日,施行日期:2001年04月16日。
[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6〕6号,发布日期:2006年08月14日,施行日期:2006年10月01日,第十六条。
[52]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对该法的第二十一条解释,“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最后的决定权在企业,这一规定并不影响企业的自主权。”所以,它终归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程序而已,对用人单位似乎丝毫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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