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开除员工赔偿(民法典离职补偿金赔偿标准)

在单位兢兢业业工作,因急事请假被辞,一定是非常苦恼而愤怒的事情。
在上海某物业公司上班的安徽籍员工陆云生,怎么也不会想到,有一天这种情况会发生在他身上。
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其父亲生病向主管请假回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3日。
1月7日,陆云生得知自己的请假未获公司批准,便返回上海。途中,他又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返回老家。
1月15日,处理完丧事后,陆云生重回公司上班。但当月31日,公司把他开除了,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
陆云生同志,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自己尽心尽责为公司付出多年,却在家中变故而不得已请假时,得不到一丝谅解和宽慰。心中忿恨不平的陆云生在2020年3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民典法开除员工赔偿(民法典离职补偿金赔偿标准)
公司不服,认为陆云生擅离职守在先,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两审判决,法院认定陆云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 公司应向陆云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单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陆云生到底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调查发现,陆云生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1月6日早上,陆云生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签字同意,然而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陆云生未获批准,故其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审批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
1月7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纵观此事,陆云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被辞退赔偿金如何计算?
职场中无端辞退员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员工有的“脸皮薄”,不计较;有的老实本分,忍气吞声。真正敢于向公司讨说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员工并不多。

总结来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对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被解雇员工可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 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陆云生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197.5元,结合其工作年限,具体赔偿金额应以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公式计算。故仲裁及法院确定的金额较为合理。
试用期被辞也可获赔
许多职场小白,甚至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会认为,试用期内尚未成为正式员工,此时被辞退得到合理报酬即可,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不大可能。

其实,试用期被辞退是有可能拿到赔偿金的。试想,如果用人单位本无心让员工转正,只是解一时之急,然后试用期届满前直接辞退;或者招聘两个人,进行竞争上岗,谁好留谁,那么员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知,单位是不能随意开除试用期员工的。如果其认为员工不合格,应“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员工签字后绩效考核结果,出勤记录等等。如果单位拿不出证据出来,那就意味着其辞退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理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员工也须遵守合理的管理规定。但任何规定,首先必须以人为本,体现道义精神。缺乏人情温暖的规则,始终留不住人心,注定成就不了伟大的灵魂和价值。希望怀有美好期待的打工人,劳有所得,没有委屈,受到更多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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