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分决定范文(对学生的处分可以公示吗)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8日,复旦大学在校内张贴公示对本校一名博士、两名硕士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原因是因为涉事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被上海黄浦、闵行和嘉定警方予以行政处罚。处分决定称:三名学生的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为严肃校纪,特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三名学生,一人为2019级博士研究生,另两人分别为2019级和2020级硕士研究生,一人曾连续两年在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被校长在开学典礼上点名表扬。
学生处分决定范文(对学生的处分可以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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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律师意见:
天之骄子,沦为嫖客,行差踏错,学业尽毁!贡律师痛心之余,认为:
一、复旦大学有权作出开除三名嫖娼学生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
1.高校学生六大义务
根据2016年12月16日修订、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六大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高校五种纪律处分
根据该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等五种纪律处分。其中,对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嫖娼行为严重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嫖娼是一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故,在三名学生嫖娼行为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复旦大学有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对涉事三名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
二、复旦大学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仅载明处分事实和依据,未载明申诉途径和期限,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五十三条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贡律师仔细观察网传的复旦大学9月18日作出的三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并未载明申诉的途径和期限,违反了本条规定。
三、复旦大学在作出开除三名涉事学生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并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贡律师仔细观察网传的复旦大学9月18日作出的三份纪律处分决定书,确实发现其上记载有“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内容,但不知事先有无履行告知义务、听取涉事学生陈述和申辩、对该处分决定进行过合法性审查。
四、复旦大学校内张贴公告送达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序违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该条依次规定了处分决定的四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只有在难于联系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纪律处分决定。
五、复旦大学未隐去学生信息,在校张贴公告纪律处分决定,涉嫌侵犯涉事学生隐私权
有专家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对卖淫嫖娼者规定了拘留、罚款的惩罚措施,不包含通报。《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亦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仅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嫖娼行为被行政处罚算不算隐私?《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亦无相关司法解释。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的定义来看,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应该算隐私,复旦学校在校张贴公告的纪律处分决定记载了嫖娼学生的姓名、性别、专业、年级、学号,明确指向唯一确定自然人,校内师生可毫不费力清晰无误识别涉事三名学生。复旦大学确实达到了“警示全校师生”的目的,但此行为同将卖淫嫖娼者拉出去游行、贴大字报有何区别?按照行政法比例原则,既然后者明确被制止,前者又何以不违法?不侵权?
贡律师建议:
复旦大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公布纪律处分决定时,对涉事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复旦大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上述规定,对涉事学生按以下情形隐名处理:
1.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2.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3.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4.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5.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6.避免出现学籍号、年级、专业、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处罚目的在于严正校风校纪,但学校不能因为学生嫖娼违法,就忽视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处罚违法行为和保障隐私权,两者并不矛盾和冲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才是正解。
特别说明:
1.以上意见和建议纯属个人浅见,对事不对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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